代理记账公司:9月1日起,资源税法开始施行,与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相比,资源税法整体政策细节变化不大,但随着立法级别的提升,资源税法的施行对相关纳税人税务处理的严谨性、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键点1:清晰计税根底
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交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许1个月内统一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了交税人的申报频次,实在减轻办税担负。在申报交纳资源税时,首先要搞清楚计税根底——这是精确核算申报资源税的关键一步。
34号布告第一条规则,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出售额,依照交税人出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确认,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一起清晰,计入出售额中的满足条件的运杂费用,凡获得增值税发票或许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准予从出售额中扣除。其间,满足条件的运杂费用,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许洗选(加工)得到车站、码头或许购买方指定地址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需求注意的是,在其他出售环节产生的运杂费用,不属于出售额的可扣除项目。
举例来说,甲公司为煤炭挖掘企业,挖掘的原煤经过汽运从坑口运至港口,再由海运运至客户指定地址。其间,汽运部分由运输公司如期与甲公司结算,并向甲公司开具发票;海运部分由海运方与购货方结算,并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假定甲公司2020年10月挖掘并出售原油3000吨,获得含税收入1130万元;一起向购买方收取仓储费2.26万元,延期付款利息1.13万元,整体运费(包含汽运及海运)4.36万元,其间汽运部分实践产生额为2.18万元,获得出售方昂首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获得海运方开具的2.18万元发票(昂首为购货方)后转交给购货方。换言之,该笔费用为出售方对购货方的代垫运费。甲公司另付出出售活动中其他不含税运费0.545万元,并获得开具给本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所在地原煤资源税税率为3%。
针对该项事务,甲公司收取的仓储费、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性质费用,应作为收取的悉数价款,并入出售额核算、交纳资源税。付出的运费中,在当期已获得出售方昂首发票的部分(2.18万元),可作为出售额的扣减项从收取的价款中减除;在当期已获得购货方昂首发票并转交购货方的部分(2.18万元),本质为代购货方收取并转付给海运公司的代垫运费,不计入资源税的出售额;另外付出的出售活动运费,因实践未包含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不触及扣减景象。
也就是说,2020年10月,甲公司对应的资源税应税出售额为:(1130+2.26+1.13)÷(1+13%)-2.18÷(1+9%)=1001(万元),甲公司本月应交纳的资源税税额为1001×3%=30.03(万元)。
关键点2:注意特别景象
与暂行条例比较,资源税法对“视同出售”这一特别景象进行了更为标准的调整,并清晰类“视同出售”行为(特别用途的自用资源),仍需按规则核算、交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不再触及“视同出售”说法,但34号布告清晰了资源税交税人在部分景象下挖掘或出产应税产品,除自用于连续出产应税产品外,其他自用景象需求交纳资源税的本质。这些景象包含但不限于将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财物交流、捐献、偿债、资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许连续出产非应税产品等。
举例来说,乙公司为矿石挖掘企业,假定2020年11月挖掘并出售原矿100吨,获得不含税收入500万元,另将1吨自采原矿打磨为初级工艺品。假定该类原矿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则该部分用于打磨初级工艺品的原矿,应相似视同出售处理的金额为500÷100×1=5(万元),应交纳资源税5×6%=0.3(万元)。
关键点3:辨清抵扣规模
混合出售情况下,交税人应辨清可抵扣规模。
34号布告第五条规则,交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出售或许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出售的,在核算应税产品出售额或许出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许购进数量;当期缺乏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一起,14号布告进一步对外购和自产原矿混合出售景象下扣减额的核算方法进行了清晰。由于出售选矿产品适用选矿产品计税,为保证税负公正,对应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也应换算为选矿购进金额后,再从计税依据中扣减。
例如,丙公司为原煤出产企业,2020年12月外购原煤4000吨,向出售方付出价款80万元,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采原煤2000吨。该公司将2000吨的外购原煤与1000吨的自产原煤混合按原煤产品对外出售,获得不含税出售额60万元。假定该项事务中,丙公司12月实践获得不含税出售额60万元,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限额为80万元。因而,12月实践抵减资源税金额为60万元,将本期应税原煤的应交税额抵减至0,剩下20万元可留下以后交税期间抵减。
关键点4:享用税收优惠
资源税作为小税种,交税人规模有限,但契合条件可享用税收优惠的情况也不少。笔者建议交税人,依据现行规则精确享用税收优惠。
34号布告第八条规则,交税人挖掘或许出产同一应税产品,其间既有享用减免税方针的,又有不享用减免税方针的,依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值占比等方法,别离核算确认免税、减税项目的出售额或许出售数量。建议交税人在核算时,要点关注产出数量和出售数量,一起还可依据税收优惠的特点,对应税产品的实践来历及用途等进行辅佐核算,避免多计税收优惠出售额的景象,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举例来说,丁公司为石油挖掘企业,假定2020年12月挖掘并出售原油1000吨,获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其间300吨为低丰度油气田挖掘,则依据产值占比法核算的、可适用低丰度油气田减征20%优惠方针的出售额为:200×300÷1000=60(万元)。
34号布告第九条规则,交税人挖掘或许出产同一应税产品一起契合两项或许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方针的,除还有规则外,只能选择其间一项履行。这两条规则为资源税交税人合理精确适用税收优惠方针,提供了多种选择,也为实操环节带来了必定的履行风险。建议交税人精确测算,合理剖析适用税收优惠方针。
举例来说,假定上述丁公司挖掘并出售原油的来历,包含低丰度油气田和深水油气田,依据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则,从低丰度油气田挖掘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挖掘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此时,丁公司就须择一适用。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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